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2021号
原告:上海朗穆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葛爱媛,执行董事。
被告:南京玖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创智路**(北纬国际中心)******iv>
法定代表人:王文俊。
原告上海朗穆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玖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能按期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朗穆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瑞明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