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502民初13256号
原告:山东艾德曼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开发区蒋官屯街道汇通国际金属物流园C区15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石成乡光明村大房身屯(政府办公楼216室)。
法定代表人:韩世岩,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女,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原告山东艾德曼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艾德曼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艾德曼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艾德曼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元,由山东艾德曼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