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14民初5487号
原告:***,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集安市。
被告:大连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石城乡光明村大房身屯(政府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韩世岩。
原告***与被告大连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小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邹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