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83执269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大连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连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二百四十九、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大连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冻结、查封限额为4983及利息、执行费50元);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或其他财产期限为二年。
如需续行冻结、查封的,需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轮候冻结的自在先冻结失效后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二、划拨被执行人账户存款(划拨限额为4983及利息、执行费50元)。
三、划拨或履行全部执行标的后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