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执28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宏桥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二郎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NDMOH1E。
法定代表人:刘玉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中都大道西侧办公楼4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2NDUJH4K。
法定代表人:宫云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宏桥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撤回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103执28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德诚
审判员 夏 靖
审判员 孙小庆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敦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