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雄景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钟山国际高尔夫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雄景建设有限公司、无锡亦远惠宣商贸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1516号
申请人:无锡亦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盛岸西路668号五洲国际装饰城D3栋116号。
法定代表人:邵玉贞。
被申请人:南京钟山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环陵9号
法定代表人:楼晓君。
被申请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新区舜天路。
法定代表人:钱春余。
被申请人:江苏雄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西路599号-3幢八层858室。
法定代表人:陈俊职。
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无锡亦远**商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南京钟山国际***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雄景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7028号。申请人无锡亦远**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钟山国际***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雄景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无锡亦远**商贸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亦远**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钟山国际***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雄景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