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界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界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6民初2450号 原告:***,男,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蒙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界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平邑街道蒙阳路东五龙湖路南,东方佳园1号楼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MA3D7YNE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界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 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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