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内蒙古能源发电科右中发电有限公司、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222民初1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科右中旗司法局“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内蒙古能源发电科右中发电有限公司,所在地科右中旗百吉纳工业经济园区西日道卜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82-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界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科右中旗科右中发电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内蒙古能源发电科右中发电有限公司、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界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米 法 民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石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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