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日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无锡市诚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锡日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6411号
申请人:无锡市诚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盛世翡翠苑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200TMY8B)
法定代表人:刘心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达,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日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凌云峰阁7-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2588464489)
法定代表人:邵颜君。
申请人无锡市诚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日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诚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无锡日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价值14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无锡市诚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紫金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无锡江苏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诚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日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无锡市诚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宇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佳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