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星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星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民终12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区西湖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潇然,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星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卫昌路293号2幢7378室。
法定代表人:童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艳敏,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星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2民初6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02月0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海星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星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2民初697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海星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54元,减半收取1277元,由上海星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54元,减半收取1277元,由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 仪
审 判 员  罗希夷
审 判 员  万海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骆云辉
书 记 员  杨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