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12831号
原告:江苏闽商光电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双沟镇临空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星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293号2幢737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闽商光电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星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闽商光电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闽商光电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闽商光电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丹
书 记 员 王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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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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