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星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昌思域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星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5762号 原告:南昌思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205号恒茂国际华城17栋A**412室。 法定代表人:万力,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星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293号2幢7378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昌思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星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思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9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