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6079号
原告:南昌思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205号恒茂国际华城17栋A**412室。
法定代表人:万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星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293号2幢737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思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星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思域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昌思域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思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