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3994号
原告:上海缔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瀛东村53号3幢253室(上海***数据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娟,上海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星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293号2幢737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缔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星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后原告上海缔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缔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缔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81.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上海缔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