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16490号
原告:普天线缆集团(上海)***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陈行公路2388号20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星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293号2幢7378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普天线缆集团(上海)***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星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天线缆集团(上海)***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53.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