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21民初1997号
申请人: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丰泽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贾富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顺舟,上海美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瑞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东方路64号。
法定代表人:付敏,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瑞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瑞敏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5522.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为此次保全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为由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瑞敏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5522.9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湖南瑞敏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648元,由申请人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蔡 亮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甘 娟
书 记 员 刘琳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