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03民初575号
原告:湖南瑞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东方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0835602216。
法定代表人:付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龙,男,199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泽华,湖南湘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营田镇正虹东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M3W817H。
法定代表人:赵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电波,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汨罗市,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男,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汨罗市。
原告湖南瑞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
本院受理后,原告湖南瑞敏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瑞敏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瑞敏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67.44元,减半收取5233.72元,由原告湖南瑞敏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卢楚文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杨 浩
书 记 员 李红玲
附:有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
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