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瑞敏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瑞敏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瑞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03民初575号
原告:湖南瑞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东方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0835602216。
法定代表人:付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龙,男,199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泽华,湖南湘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营田镇正虹东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M3W817H。
法定代表人:赵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电波,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汨罗市,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男,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汨罗市。
原告湖南瑞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
本院受理后,原告湖南瑞敏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瑞敏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瑞敏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67.44元,减半收取5233.72元,由原告湖南瑞敏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卢楚文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杨 浩
书 记 员 李红玲
附:有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
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