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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丞有实业有限公司与湖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777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丞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五厍浜路201号13幢一层B区14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荣家湾镇东方路64号。 申请人上海丞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作出(2023)沪0118民初1777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建设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于法有据,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5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