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民再199号
再审申请人淮南雅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艺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艺公司)及一审被告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4民终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19)皖民申233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雅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猛、白冰,被申请人广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帮、胡蓉,一审被告城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爱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雅学公司主张其已向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马某支付工程款430万元,并认为广艺公司系要求雅学公司重复支付工程款。原判认定“2015年1月23日,马某以项目承包人的名义给中万景公司出具一份委托书,内容为‘安徽广艺园林绿化工程公司承接的贵公司沿山路绿化工程项目目前已收到工程款叁佰万元,因本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借白冰款共壹佰万元,利息三十万元,本人同意从贵公司尾款中扣除,直接支付给白冰本人,此据’。该委托书没有加盖广艺公司单位公章,中万景公司从应付给广艺公司工程款中支付给白冰(中万景公司工作人员)130万元”。原判认定事实和争议焦点均涉及案外人马某,本案需追加马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进一步查清事实,依法作出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4民终820号民事判决及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3民初31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朱道林
审判员 曹化元
审判员 汪慧丽
书记员 张海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