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淮南中能天然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403财保201号
申请人淮南中能天然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两项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淮南中能天然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同时提供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2项银行存款。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淮南中能天然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杜晓峰
书记员  邹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