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2729财保21号
申请人长顺县仁和建材厂(普通合伙)与被申请人江苏万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顺县仁和建材厂(普通合伙)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万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53328元。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顺县仁和建材厂(普通合伙)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万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53328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顺县仁和建材厂(普通合伙)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陆 会
书 记 员 胡乡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