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民终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万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石马湾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华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万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华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311民初7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万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万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