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江**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辖终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石马湾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世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五汛镇府前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世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2民初512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与江**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合同关系,更不能证明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故本案不应适用专属管辖,应适用一般管辖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本案中,江**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镇江市京口区,属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江苏世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二审中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主江**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承接的滨海县交通基础设施PPP项目-外海堤公路桥梁工程分包给江苏世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世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转包给***、***,***、***又将其中的钻孔灌注桩工程分包给***,现***主张停工期间的人工工资和机械费用损失,本案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位于江苏省滨海县,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江**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认为本案应由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曹      荣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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