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江苏万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市城市干道工程建设办公室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02民初159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镇江市城市干道工程建设办公室,住所地镇江市****4区5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万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石马湾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江苏万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和公司)、镇江市城市干道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镇江干道办),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2021)苏1102民初159号民事裁定。镇江干道办不服,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镇江干道办复议称,要求法院对其银行存款500万元予以解冻,并要求**承担错误保全造成的经济损失。保全裁定没有事实依据。涉案工程的合同由镇江干道办与万和公司签订,**是否为实际施工人,镇江干道办并不知情,即便**实际施工人的身份成立,镇江干道办也仅需在欠付万和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对**承担责任,而涉案的两项工程中:岗子下路工程的合同价为3213289.2元,审定价为5906936.76元,镇江干道办已支付5310606.78元,尚欠596329.98元;汝山路北段道路工程的合同价为35994703.05元,审定价为383505940.12元,镇江干道办已支付383505940.12元。如法院确认**为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镇江干道办愿意在欠付工程范围内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基于原告的诉讼请求,镇江干道办仅在其欠付万和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经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万和公司确认镇江干道办就涉案工程仅欠付60余万元工程款,为此,对镇江市干道办的保全措施可予变更,对其提出的复议,本院部分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江苏万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冻结镇江市城市干道工程建设办公室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三、撤销本院(2021)苏1102民初159号民事裁定书。 本案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周 伟 人民陪审员 周 萍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