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02民初159号
申请人:**,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万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石马湾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镇江市城市干道工程建设办公室,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办公室主任。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江苏万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市城市干道工程建设办公室,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万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市城市干道工程建设办公室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万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市城市干道工程建设办公室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 伟
人民陪审员 周 萍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