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万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镇江市城市干道工程建设办公室、**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02民初159号 申请人:**,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万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石马湾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镇江市城市干道工程建设办公室,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办公室主任。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江苏万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市城市干道工程建设办公室,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万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市城市干道工程建设办公室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万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市城市干道工程建设办公室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 伟 人民陪审员 周 萍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