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宝基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民终7912号
上诉人浙江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宝基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2020)浙0112民初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浙江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2020)浙0112民初24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祖 辉 审 判 员  赵 魁 审 判 员  张茂鑫
法官助理  周治平 书 记 员  刘沁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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