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沙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三城商砼有限公司、青岛金沙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3民初6806-1号
申请人:青岛三城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相家村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5878398596。
法定代表人:贾海涛,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金沙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东路3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14243939P。
法定代表人:尹君群,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三城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金沙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金沙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实施详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杨剑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毛善智
书记员王付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