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709号
原告:青岛鼎坤盛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
法定代表人:刘玉春,职务经理。
被告:青岛金沙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尹君群,职务经理。
原告青岛鼎坤盛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金沙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鼎坤盛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鼎坤盛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14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成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葛磊
书记员邢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