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沙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三城商砼有限公司与青岛金沙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振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3民初6806号
原告:青岛三城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相家村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5878398596。
法定代表人:贾海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晓丽,山东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金沙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尹君群,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住,住青岛青岛金沙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青岛三城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金沙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青岛三城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91490元及违约金43886.03元(截止到2020年7月20日,按每逾期一个月,按照应付未付货款金额的千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上共计235376.03元。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继续支付违约金,直至被告实际付款货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23日,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商品混凝土订购合同》一份,由原告为被告在店子镇未来世界农博馆基础配套工程中使用的预拌混凝土供货,同时约定由***签字收货验收。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约定结算方式为分批结算,乙方(原告)每供货完成1000立方付供货款的60%,全部供货完成付至总价款的75%,剩余货款在年底前结清。合同第十条约定第一款第二项约定,未按合同约定付款,乙方(原告)应提前一周同甲方(被告)沟通解决但乙方不能随意停供混凝土。超过30天未能付款的,甲方应按未付款的千分之伍支付违约金。双方履行合同期间,被告多次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多次违约。经原告催要,截止到2020年7月20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本金191490元及违约金43886.03元。综上,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青岛金沙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本案应移送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合同约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本案应根据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由双方约定的法院管辖,故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金沙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德治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刘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