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沙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佳施***(青岛)石油有限公司、青岛金沙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20443号
原告:佳施***(青岛)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辽河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83701929R。
法定代表人:岳洪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明,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明,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金沙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东路3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14243939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洪政,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晓轩,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洪政,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晓轩,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佳施***(青岛)石油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金沙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施***(青岛)石油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佳施***(青岛)石油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 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薛慧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