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8123号
原告:***,男,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灵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波、何书俊,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金沙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尹君群,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青岛金沙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成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邢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