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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5503号 原告:**,女,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女,199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女,200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理人:**,女,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系**母亲。 原告:***,男,193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女,194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西海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桂彬,青岛西海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成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团结路2879号38号楼1**4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金沙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东路3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14243939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青岛金沙滩建设集团中和金岸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东路361号6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MUC6G8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青岛成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金沙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金沙滩建设集团中和金岸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预交8665元,故退回8640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