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清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成都市牧山玻璃钢有限公司与北京合清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32民初1208号
原告:成都市牧山玻璃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相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云祥,四川律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合清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市牧山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合清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成都市牧山玻璃钢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牧山玻璃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牧山玻璃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取1103元,由原告成都市牧山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健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