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文和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和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03执401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和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黄土岭路260号院内办公大楼2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文带贵,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19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9)湘0103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404666元(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从2018年2月17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775元(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从2019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0960元,执行费12609元,合计144401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文带贵、***和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44401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向国雍
审判员*武
审判员荆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童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