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3124民初103号之一
原告湖南文和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湘西边城风情小镇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依法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原告湖南文和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湘西边城风情小镇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田东林
人民陪审员 彭 靖
人民陪审员 欧春梅
法官助理杨阳
书记员龙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