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民初6777号
原告:湖南文和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黄土岭路**院内办公大楼**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长沙铜官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铜官循环经济工业基地内/div>
法定代表人:何刚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湖南文和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铜官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湖南文和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文和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文和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9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17896元,由原告湖南文和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叶 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