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182民催1号
申请人:**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市体育路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93587349W(1-10)。
法定代表人:倪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其虎,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1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持有的票号为00100041/30555301,票面金额为60000元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市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300元,由申请人**市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负担。
审判长 江 泓
审判员 钱 军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夏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