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某某、某某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82民初1194号

申请人:***,男,1966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市。

被申请人:**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市池河大道嘉丽花园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152901449R(4-4)。

法定代表人:潘勇,董事长。

被申请人:**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市体育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100793587349w。

法定代表人:倪军,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8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并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8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郎守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