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82民初1194号
申请人:***,男,1966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市。
被申请人:**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市池河大道嘉丽花园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152901449R(4-4)。
法定代表人:潘勇,董事长。
被申请人:**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市体育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100793587349w。
法定代表人:倪军,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8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并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8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郎守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