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82民初4873号
原告:***,男,1966年3月19日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市。
被告:**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市池河大道嘉丽花园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152901449R(4-4)。
法定代表人:潘勇,董事长。
被告:**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市体育路15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100793587349w。
法定代表人:倪军,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郎守军
人民陪审员 王 玲
人民陪审员 胡广如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