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亿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坤、衢州亿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衢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802民初264号 原告:**坤,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亿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MA28F81D4U,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区花园中大道91号鑫港大厦21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股东。 被告:浙江衢州润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MA2DGT9U1K,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东方广场1幢7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原告**坤与被告衢州亿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海公司)、浙江衢州润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翰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亿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兼润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驳回被告亿海公司追加**坤为被执行人的申请;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衢州市**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人亿海公司与被执行人润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亿海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坤、***为被执行人。衢州市**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浙0802执异160号执行裁定。原告认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股东享有期限利益,是否应在尚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需经审判程序认定,现追加**坤为被执行人不符合法律程序。其次,案涉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发生在2019年,系**坤受让股权之前,且公司账目中涉及该债务仅有一张开票金额为93615.50元的发票,而双方调解确认的货款为157374元,存在虚假诉讼嫌疑。**坤于2020年3月25日以零元价格从***处受让润翰公司51%的股权,2021年8月10日,**坤以零元价格将该股权转让给***。工商登记时确定润翰公司的注册资本为认缴制,各股东认缴出资时间为2039年12月31日。**坤在认缴期限届满前将股权转让,不属于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亿海公司追加**坤为被执行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亿海答辩称,亿海公司与润翰公司的交易真实有效,且已经法院司法确认。衢州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符合法律规定,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润翰公司、***答辩称,亿海公司当时少开了一张发票,双方间的交易真实存在。由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润翰公司于2019年5月8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3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3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于2039年12月31日前到位。2020年3月24日,***将其股权中的153万元以零元价格转让给**坤,约定股东***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147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于2039年12月31日前到位,股东**坤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153万元,占注册资本51%,于2039年12月31日前到位。次日,双方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2021年8月9日,**坤将其股权以零元价格转让***,约定股东***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3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于2039年12月31日前到位,之后双方办理相应变更登记。 亿海公司就其与润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12日经衢州市**区诉前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润翰公司欠亿海公司货款15737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5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2021年6月20日支付货款40000元,于2021年7月20日前支付货款40000元,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于2021年8月30日前付清。***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则亿海公司有权要求润翰公司另行支付违约金12000元,并就全部尚欠款项要求润翰公司一并履行。本院于同日作出(2021)浙0802民特822号民事裁定,对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确认。后亿海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浙0802执2499号。执行中,因润翰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裁定,终结该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亿海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坤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浙0802执异160号执行裁定,追加***、**坤为(2021)浙0802执249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其中***在未依法出资147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坤在未依法出资153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登记基本情况、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亿海公司与润翰公司的债权债务形成时间在**坤担任公司股东期间,润翰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未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但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裁定终结执行,该情形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情形。根据亿海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坤等人为(2021)浙0802执249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于法有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出的亿海公司与润翰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存在虚假诉讼嫌疑,无证据证明,且该案已生效,不在本案异议之诉审查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坤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47元,由原告**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徐土木 二○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