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执保359号
申请人:河南景源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晓,河南豫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铁建中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
法定代表人:马威。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2021)豫0122财保81号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四百三十七万四千五百零五元五角五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常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黄自强书记员刘剑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