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财保81号
申请人:河南景源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文兴路与鼎瑞街交叉口紫东钢铁企业园10号楼10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MA40GQ504F。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晓,河南豫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铁建中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郑开大道与人文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40FP5X6N。
法定代表人:马威。
河南景源钢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铁建中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374505.5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河南景源钢铁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景源钢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铁建中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374505.5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南景源钢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杨家叶
书记员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