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建中原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某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铁建中原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财保192号
申请人:开封***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大辛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59613713N。
法定代表人:郭亚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玲,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铁建中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郑开大道与人文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40FP5X6N。
法定代表人:马威。
开封***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铁建中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349132元(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金海支行,账号:41×××88;2.开户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营业部,账号:15×××29)。开封***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开封***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铁建中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349132元(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金海支行,账号:41×××88;2.开户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营业部,账号:15×××29)。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开封***达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杨家叶
书记员杨盼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