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执保1089号
申请人: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洁,河南标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琳,河南标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铁建中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
法定代表人:马威。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1)豫0122财保221号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四百四十二万七千一百一十元四角。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自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剑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