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建中原工程有限公司

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铁建中原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财保221号
申请人: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郭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5748994C(1-1)。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洁,河南标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琳,河南标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铁建中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郑开大道与人文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40FP5X6N。
法定代表人:马威。
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铁建中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27110.4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郑州金海支行,账号:41×××88)。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铁建中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27110.4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郑州金海支行,账号:41×××88)。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杨家叶
书记员杨盼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