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22财保7号
申请人:郑州**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文治路与姚庄南路交叉口紫东钢铁企业园4号楼1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554214756N。
法定代表人:董海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千慧,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军旗,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铁建中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郑开大道与人文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40FP5X6N。
法定代表人:马威。
郑州**钢铁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铁建中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15273.18元(账号:×××83,开户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郑州**钢铁有限公司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钢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铁建中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15273.18元(账号:×××83,开户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郑州**钢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印召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苑兵
书 记 员 马棚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