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豫0122行审6号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商都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122MB165695XT。
法定代表人刘国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国岭,男,该局监察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田迪,男,中队队长。
被执行人郑州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工人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88732231。
法定代表人张慧云。
2021年1月12日,中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郑州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建投公司”)未履行牟自然资罚决字〔2020〕69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下事项: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109747.7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G310道路1109747.79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违法占地案卷宗复印件一卷(包括立案呈批表、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土地勘测笔录、行政处罚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等)。
经审查查明:中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4月13日对交建投公司建G310国道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2018年4月,交建投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位于官渡镇、韩寺镇、姚家镇、郑庵镇集体土地1219094.45平方米建道路。因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中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牟自然资罚决字〔2020〕69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1219094.45平方米土地并处罚如下:1、依法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109346.6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道路109346.66平方米;2、限其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19892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道路1109747.79平方米;3、并处罚款共计17144639.3元。交建投公司收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2020年9月30日,交建投公司履行了处罚决定书规定的第三项义务,即缴纳罚款17144639.3元。经中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催告,仍未完全履行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全部义务。中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强制执行申请书、处罚决定书及听证权利义务告知书,被执行人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院认为,中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牟自然资罚决字〔2020〕69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中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强制执行申请,对牟自然资罚决字〔2020〕6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二项予以强制执行;
二、申请事项“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109747.7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G310道路1109747.79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由中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陈丽娟
审判员 张瑞颖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万焕
书记员王绍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