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10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帅,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德峰,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济源路**院。
法定代表人:王建设。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冠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刘河镇任洼村。
法定代表人:朱彦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冶东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全运北路**(109-2)**。
法定代表人:彭毅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腾飞,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友钡,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上街区道路运输服务中心,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济源路**院**v>
法定代表人:范红欣。
委托诉讼代理人:雪金伟,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工人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慧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毋自成,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粱中青,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上街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河南冠普建设有限公司、中冶东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区道路运输服务中心、郑州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6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第一,事故责任和责任主体不清。发生事故的原因未查清,责任不明;沥青混合料堆系人为堆放还是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抛洒不清;道路是否已交付使用不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道路管理保护单位谁应担责不清。第二,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6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42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