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郑州市上街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10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帅,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德峰,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济源路**院。
法定代表人:王建设。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冠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刘河镇任洼村。
法定代表人:朱彦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冶东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全运北路**(109-2)**。
法定代表人:彭毅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腾飞,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友钡,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上街区道路运输服务中心,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济源路**院**v>
法定代表人:范红欣。
委托诉讼代理人:雪金伟,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工人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慧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毋自成,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粱中青,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上街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河南冠普建设有限公司、中冶东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区道路运输服务中心、郑州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6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第一,事故责任和责任主体不清。发生事故的原因未查清,责任不明;沥青混合料堆系人为堆放还是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抛洒不清;道路是否已交付使用不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道路管理保护单位谁应担责不清。第二,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6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42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