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6执1473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1967年10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代理人:吴福英,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沈浦泾南路**。
法定代表人:宋发山,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州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工人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慧云,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的(2020)豫0106执1473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xxxx元。因被执行人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吴锦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牛广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