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督6号
申请人:中川建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
法定代表人:张玉华。
委托代理人:曾正,四川德斯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扬扬,四川德斯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天亿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街道办事处灵龙路**********。
法定代表人:王涛,董事长。
申请人中川建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天亿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于2021年1月18日发出(2021)川0112民督6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成都天亿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其后,申请人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案支付令。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民督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4874元,由申请人中川建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玉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思铭